索 引 号: 014000204/2021-00081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1-04-12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内设机构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21-04-12 18:07:00 浏览次数: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59号),设立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职责,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设组织与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建;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协调指导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承担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全省卫生健康经济政策;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省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提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牵头机关健康扶贫工作。

(四)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五)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改暨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六)健康促进处(健康江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健康江苏建设职责分工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查、考核和评估,开展重大问题调研;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城镇的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健康江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监督实施国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工作;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定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十二)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省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健全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四)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推进健康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省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五)妇幼健康处。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十六)职业健康处。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七)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八)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具体承担意识形态管理、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十九)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中医综合处。参与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中医药专项资金、基建投资的管理,负责直属中医药单位的预、决算和财务、基本建设及国有资产等管理;参与拟订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承担省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中医医政处。指导并监督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实施;指导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工作。

(二十二)中医科教处。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入才培训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人才处)。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保健局。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下设2个副处级机构:医疗管理办公室、综合保障办公室。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