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苏卫行复第16号)
发布日期:2021-12-30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苏卫行复第16号

申请人:泰州××窗饰制造有限公司,余略。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和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邦贵,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不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向淮安市财政局邮递关于“淮安市××医院窗帘、隔帘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略)”的书面投诉。2021年6月2日,淮安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此项目投诉的受理单位为被申请人。2021年6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递此项目的书面投诉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也未书面答复申请人的相关投诉事项。此行为已经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综上,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请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责令被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给申请人,并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随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并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告知书》,2. 《投诉书》、质疑回复函、天眼查中标单位业绩截图、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邮寄面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6月5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对××医院窗帘、隔帘采购及配套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略 )投诉,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诉××医院未按规定要求给予申请人质疑答复;二是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相关事项提出质疑。被申请人多次主动联系申请人授权代表于某到被申请人处当面沟通,期间于某多次因故推辞,最终于2021年7月1日12:30来访被申请人机关办公地点,被申请人安排本机关党委(行风办)副书记谭某及陆某、周某两名工作人员接访。

经调查,申请人未按投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不是合格的投标人,未能参与开标和评标。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质疑投标人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未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对采购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不予受理”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2021年7月1日接访时当场告知申请人授权代表于某对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于某当场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次投标投诉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询问笔录,2. 淮安市××医院窗帘、隔帘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招标文件,3. 光盘(内容为开标现场相关材料)。以上证据1-2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向淮安市财政局邮寄关于“淮安市××医院窗帘、隔帘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略))”的书面投诉件。2021年6月2日,淮安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本机关的监督管理范围”,建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2021年6月4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2021年6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材料。另外,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淮安市××医院窗帘、隔帘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公开招标投标人签到表、报价记录表等文件显示,申请人并未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本委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参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本案中,淮安市××医院作为公立医院,淮安市××医院窗帘、隔帘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略)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由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被申请人作为淮安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具有对该项目的法定监管职责。即使按照被申请人和淮安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淮安市公立医院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淮卫发﹝2019﹞173号)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有关公立医院的货物、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市直公立医院(含市一院、市二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三院、市四院)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做好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市直公立医院”,不包含淮安市××医院,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淮安市公立医院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对淮安市××医院的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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