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苏卫行复第13号)
发布日期:2021-12-02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苏卫行复第13号

申请人:王某,余略。

被申请人: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盛乐,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受理告知书》不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对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涂改、篡改、伪造、隐匿申请人住院病历的行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

申请人称: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至苏州××医院门诊就诊并收住入院。2020年9月1日,申请人行“全麻下椎间孔镜下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术后,申请人出现黄初带、腰骶神经、胫神经损伤、左腿放射痛和麻木,双腿牵拉疼痛等人身损害。申请人复制了部分住院病历,发现病历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便书面举报至被申请人,请求査处院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申请人住院病历的行为。2021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回复“您未提供被举报对象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关事实根据或线索,故请您自收到本告知10日内补充提交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或事实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的,本机关将不予受理你的相关举报”。现该10日限期已届满,申请人未“补充提交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或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应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决定。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无法成立。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随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并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对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举报书》(以下简称《举报书》),2. 《受理告知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举报书》,请求被申请人对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申请人住院病历的行为;涉嫌未如实、全面书写申请人住院病历的行为;涉嫌在为申请人诊疗规程中侵犯其知情权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申请人同时提供了《手术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单》《手术安全核查表》《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关于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您住院病历的举报,您未提供被举报对象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关事实根据或线索,故请您自收到本告知10日内补充提交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或事实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交的,本机关将不予受理您的相关举报。2.关于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末如实、未全面书写您住院病历、侵犯您知情权的举报,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受理。我委将于受理后的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受理告知书》于8月2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事由,举报人是否提供具体的违法违规的事实、线索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审查要素,否则行政机关将难以核实查证,不利于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将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三项举报事项根据情况作了区分处理。申请人在《举报书》第2页列出的4条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举报事项明确、具体,且提供了《手术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单》《手术安全核查表》《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证明材料予以一一对应佐证,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线索具体,故被申请人对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如实、未全面书写申请人住院病历、侵犯其知情权的举报予以受理。关于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申请人住院病历的举报,申请人在《举报书》中并未提供被举报人涉嫌存在“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申请人住院病历”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依据或者线索,也未提供相关病历等证据,仅凭主观臆断认为被举报人涉嫌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请求查处,被申请人难以核实查证,若据此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不仅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和对被举报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困扰,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查阅、复制属于其病历的全部资料。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补充提交被举报人存在“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申请人住院病历”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或事实依据,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申请人在补充提交相关线索和证据后,由被申请人对该项举报依法受理和查处,被申请人的受理告知书实质上是补正通知,对申请人的举报权利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故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举报书》及邮寄凭证、EMS查询单,2. 《手术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单》《手术安全核查表》《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3.《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EMS查询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因不满医院诊疗行为,于2021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书》,请求依法查处苏州××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申请人住院病历的行为;涉嫌未如实、全面书写申请人住院病历的行为;涉嫌在为申请人诊疗规程中侵犯其知情权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书》后,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对苏州××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如实、未全面书写涉案住院病历、侵犯申请人知情权的举报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收到告知书10日内补充提交被举报对象存在“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申请人住院病历”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或事实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的,被申请人将不予受理相关举报。2021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告知书》,次日申请人签收。

本委认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申请后,于8月23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受理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如实、未全面书写病历、侵犯病患知情权的举报,申请人未提出复议请求,经审查亦无明显不当;但对申请人提出的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涂改、篡改、伪造、隐匿病历的举报,要求申请人自收到告知“10日内补充提交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或事实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的,本机关将不予受理”,系对依法应当及时受理的案件违法设置了前置条件,实质上拒绝了对案件的受理,违反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受理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受理相关举报的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针对苏州××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涂改、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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