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苏中医医政函〔2021〕45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省属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1〕2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要求,强化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管理,加强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医疗机构要严格处方权限管理,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配方颗粒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61号)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有关要求执行。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建立完善不合理中药配方颗粒处方行为通报约谈制度和有效干预措施,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监测,不断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中药配方颗粒合理应用。
三、各级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协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检查。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中药配方颗粒应用能力,促进合理用药。各级中药药事质控中心要通过开展调研指导和质控检查等形式,不断提升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质控中心作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