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的通知(苏卫药政〔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11-25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指导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药事管理架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切实加强药事管理、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等工作。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设区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辖区药事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县域紧密型医共体成立联合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统一规划和管理各成员单位药事管理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探索设立总药师岗位,积极提高药事管理精细化水平,促进药学学科建设和发展。

二、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运用《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组织药学人员对拟使用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进行遴选评价,有重点或分学科、分批次地对目前在用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进行临床应用评价,并量化打分,将评价结果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作为讨论决策参考依据。鼓励设区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集中度相对较高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进行集中临床应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统一提供给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参考使用。

三、优化用药目录结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求,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及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非基本药物为补充的“1+X”用药模式。比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药理(功能)分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中同类别项目下至少要配备一种国家基本药物,并逐步提升国家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占比。要重点对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及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作为调整优化用药目录的决策参考。要通过开展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定期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会议等机制,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

四、强化重点督导推进。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以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为抓手,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要积极探索医联体内统一药品供应保障模式,通过制定统一的药品清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建立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与规范等,促进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相衔接。要加强药品使用监测,进一步健全完善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月通报”制度,对配备使用占比排名靠后的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开展在用药品临床应用评价,必要时,可委托设区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用药目录点评,督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评价结果调整优化用药目录。要督促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生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逐步提高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和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

在使用《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过程中,各地各单位对指标体系的修改完善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