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苏卫行复第11号
申请人:顾某,余略。
被申请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文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卫依复〔2021〕第7号,以下简称《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
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21052700046),申请内容为南通××医院的医疗机构校验书面审查资料,包括《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所有资料。医疗机构校验是国家赋予的一种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南通××医院属于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其医疗水平、医疗设施和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必须公开,而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予公开,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随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并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2. 《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通过信件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经查阅《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已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材料向申请人公开。
二、由于申请人信息公开频次过于频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理由等内容,后申请人未予提供,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未能向申请人公开。
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申请人申请表及答复函中“(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间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均属于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南通××医院属于南通××集团有限公司下辖的民营医疗机构,南通××有限公司认为相关数据涉及经营数据,为商业机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被申请人未予公开相关信息。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卫依复〔2021〕第5号,以下简称《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3.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函》,4.《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5. 南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通过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通××医院从2009年至今每次医疗机构校验的校验申请材料包括(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鉴于申请人近1月内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频次达5次,申请公开信息数量达12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表单(编号:2021052700046)中8个子项目的具体理由。
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答复函》,说明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
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中(一)(三)(四)(五)(六)项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二、申请中(二),医院已在门诊大厅悬挂,为便于查询,将现场照片及相关信息附后;三、申请中(七),可登录网站“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公示”栏目查询该单位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已将网页截图附后,便于查询;四、申请中(八),不掌握相关材料。
本委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并不能归类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属于豁免公开的过程性信息中,被申请人以过程性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一)(三)(四)(五)(六)项材料,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所陈述的有关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的理由,在《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并未告知,不能认定为是《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作出的依据,本委不予审查、采信。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被申请人告知医院已在门诊大厅悬挂,虽有以医院已公开而豁免行政机关公开职责之嫌,但被申请人同时在答复后附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实质上向申请人提供了该政府信息,并未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被申请人告知可登录网站“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公示”栏目查询该单位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并将网页截图附后,亦无不妥,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被申请人在复议答辩中称没有公开是因为申请人未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合理说明理由,但被申请人未提交《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所述“不掌握相关材料”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为由,于6月10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说明了理由,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延迟答复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超出了法定最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通卫依复〔2021〕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第(一)(三)(四)(五)(六)(八)项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