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苏卫行复不字第2号
申请人:王陆萍,余略。
被申请人: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4号楼。
申请人通过信件(信件编号:XA2511019403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补正。本委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中明确其复议请求为:申请复议查实冯×医生的最终学历及毕业院校。
本委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本案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是查实冯×医生的最终学历及毕业院校,没有针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