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苏卫行复不字第1号
申请人:张永,余略。
被申请人: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汉风路1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电子病历鉴定申请书》作出答复,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补正。本委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委认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是专业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书,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亦未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直接进行鉴定或者接受申请再委托第三方鉴定的职责,故针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病历鉴定申请书》,被申请人不具有鉴定、委托鉴定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所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