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镇江、泰州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督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关于做好2020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传便函〔2020〕15号)要求,2020年我委决定在部分设区市继续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和类别,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镇江、泰州等8市开展试点工作,每市至少选取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各10家,企业数量不足的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数量。
二、工作内容
(一)分类监督。按照生产企业产品类别分为三类进行监督,第一类为消毒剂和抗(抑)菌剂生产企业,第二类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为卫生用品(抗抑菌剂除外)生产企业。
(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等4项(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三)结果应用。试点市卫生健康委要探索建立综合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管结合的工作模式,通过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信用体系建设等挂钩以及向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推送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关键项不合格生产企业等手段加强动态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地区要强化领导责任,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新举措,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及本地实际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促指导,提升工作能力。各试点地区要指派专人负责,试点工作在有序推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到监督检查与规范指导并重,不断提高消毒产品监督工作效率与水平。省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调研。
(三)做好监测分析,提高综合评价水平。各试点市要重视信息监测与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状、突出问题及影响因素,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综合评价水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信息上报工作,省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汇总分析相关数据的任务,并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五、职责分工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方案制定下发;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含试点工作指导、培训、调研及全省信息汇总分析;各试点市负责辖区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0年8月)
制定下发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宣贯会,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试点单位负责人业务培训。
(二)监督评价阶段(2020年9~10月)
各试点市根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导,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9-10月,试点市对试点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价表进行初评,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10月省卫生监督所召开试点工作中期推进会,通报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试点市根据工作要求,对试点企业进行终评,并将现场检查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表数据录入EpiData数据库(要求及说明见附件2);及时通报综合评价结果,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1月)
11月10日前,各试点市向省卫生健康委书面提交试点工作报告并完成本市汇总数据的报送。11月20日前,省卫生监督所按照国家试点工作要求将试点工作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处,并完成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 史群
联系电话:025-83620917
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监督处 季洪
联系电话:025-86490031
电子邮箱:jdsc333@163.com
附件: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表
2.数据库使用要求及说明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