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0-00533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0-09-23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重点工作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63号)
发布日期:2020-09-23 11:20:07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67号),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以下简称“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全省医疗服务和医疗秩序已基本恢复正常,新冠疫情处于常态化防控阶段,做好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减少患者取药次数,有利于降低院内人员聚集造成的交叉感染风险,同时对于推进药学服务模式转变,确保群众获得方便安全的用药服务,促进形成分级诊疗的合理就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医疗机构要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药事管理,加快长期处方政策落地落实。

二、明确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开具范围

(一)明确长期用药处方慢性病病种范围。各地要以高血压、糖尿病为重点,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保障范围,试点探索门诊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师范围。已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具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扩大到医保定点二、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的医生为家庭签约责任医师。二、三级医院可根据专科建设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医师资格。医疗机构应将开具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的医师名单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明确药品范围。医师应根据纳入慢性病的病种选择治疗所需的药品,优先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物制品和抗菌药物不得用于长期处方。鼓励各地依托紧密型医联(共)体,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上下级医疗机构间建立慢性病长期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三、规范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开具规程

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病情控制平稳、用药方案稳定、患者依从性良好、需长期使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患者,医师应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认定,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患者长期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后期在确定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可再次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发现患者出现长期用药未达预期目标、因病住院治疗、出现其他疾病或不良反应症状等情况的,应停止开具长期处方。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加强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对口支援和指导,通过远程医疗等方式,方便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常规复查、接受用药指导。

四、加强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细化本机构长期处方的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和培训,落实药师处方审核责任,定期组织药师开展处方点评,将慢性病长期用药作为重要内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如发现药物治疗问题或存在用药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与医师进行沟通,对长期处方进行调整和干预。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提升患者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及时就诊。如患者存在病情不稳定等不适宜开具长期处方情形的,医师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人性化做好长期处方药品领用管理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但对于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医院取药的,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医疗机构和处方医师要做好长期处方药品领用审核登记。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医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复诊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确保慢性病长期用药费用结算到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长期处方管理,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合理确定长期处方药品用量,每次开具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察费(或一般诊疗费),不得以单次取药费用超限额等理由,限制长期处方用药开具和使用。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长期处方药品的实时结算服务,依托医保智能监控平台,加强对慢性病药品费用支出的监管,定期分析相关数据,杜绝药品滥用和医保基金浪费。要将长期处方管理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和医保医师协议管理范围,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引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适宜的长期处方服务。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抄送: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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