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标准化建设,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管理,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预防接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并规范非免疫规划接种单位建设
2017年以来,各地按照我委《关于规范设置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导意见》(苏卫疾控〔2017〕4号)要求,积极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成人预防接种门诊、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等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单位的建设,取得较大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原有的相关接种单位的设置要求已不能适应当前防治工作要求和群众的需求,需进一步明确相关非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单位的设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我省主要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接种单位有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和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等。
(一)加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
根据群众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需要,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个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一级门诊,设区市每个城区根据服务人口至少分片设置3个一级“门诊”,每个县(市、区)应设置至少1个24小时提供服务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二级门诊。“门诊”承担狂犬病暴露后伤口处置、提供狂犬病暴露前和暴露后预防接种服务,根据需要提供破伤风暴露前和单独暴露后预防接种服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可以设置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设置在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1。
(二)加强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根据群众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需要,结合儿童预防接种门诊的布局,每个乡(镇、街道)应设置至少1个成人预防接种单位(也可由属地儿童预防接种门诊承担,在指定时备案注明),承担16周岁及以上人群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除外)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的接种服务。必要时,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为临时接种点,开展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成人预防接种单位可以设置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设置在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2。
(三)加强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建设。
根据需要,可以在设有附属医疗机构的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事业等集体单位设置预防接种室,承担本单位内16岁及以上人群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除外)接种服务。原则上,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人群提供接种服务、不得为不满16岁的人群提供接种服务。必要时,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为临时接种点,开展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可以设置在集体单位的附属医疗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设置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3。
(四)严格依标建设非免疫规划接种单位。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应对照设置要求,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区域布局,统一服务流程,按照《江苏省标准化接种单位门诊标识》(附件4)统一门诊标识,依照《江苏省预防接种操作手册》统一人员着装、统一公示内容、统一规范表格、统一考核评价。全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均应当符合标准化门诊设置规定。对达不到设置要求的接种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接种疫苗,并根据需要另行建设新的接种单位。
二、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工作
在我省符合条件的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需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同时应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单位指定的同时进行标注备案。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在确保接种单位设置符合标准、管理符合要求、服务符合规范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具体备案要求详见附件5。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接种单位,其备案情况要及时通报给属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接种单位的名称、类型、地址、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定期或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以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和日常培训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其中:负责卡介苗接种的人员、负责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在上岗证上单独注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岗前培训,强化质量意识,严格考试考核,严格把控上岗证发放数量和质量。已取得预防接种上岗证的医疗卫生人员至少每3年复训一次,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新上岗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带教,技术熟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法规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并在上岗证上予以记录。疫苗管理、健康询问禁忌症筛查、卡介苗接种等必须专岗专职,接种现场不得身兼多岗,不得串岗代岗。
四、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全流程应用
我省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已全面上线,全省各接种单位均应加快配备相关系统所需设施设备,严格开展系统使用岗前培训和考核,按照《江苏省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规范》,规范使用疫苗管理、冷链监测、接种服务、疫苗全程追溯等子系统,完善咨询告知、扫码接种、接种验证等电子核签制度,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准确记录预防接种信息,安全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各单位要有效使用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管理,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预防接种风险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鼓励各地基于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预防接种服务新型模式,开展网上预约、线上支付、在线科普等互联网服务,推动预防接种服务更加智能化、便捷化。
五、切实加强接种单位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强化对非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单位的备案工作和监督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接种单位进行普查,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一定比例的接种单位进行检查,省级开展随机检查。县级对各接种单位的检查1季度检查1次,设区市对属地各县(市、区)的检查1年抽查2次,省对各设区市1年随机抽查1次;重点检查接种单位建设标准、人员配备与资质、冷链配置、疫苗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管理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每年组织对接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接种工作的单位,应责令限期(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从事接种服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并予以公布,停止其疫苗供应,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规定对接种单位、相关医疗卫生人员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并依法依规公开处理结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巡回督导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给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各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请各市于12月15日前将当地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结报我委疾控处。
附件:1.江苏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要求
2.江苏省成人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要求
3.江苏省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设置要求
4.江苏省标准化接种单位标识(格式)
5.江苏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单位备案要求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