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儿童眼健康和视力筛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妇幼〔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5-09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

儿童眼健康是儿童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眼健康和视力筛查作为近视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儿童保健服务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儿童眼健康和视力筛查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教体艺〔2019〕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和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幼儿园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的通知》(苏卫妇幼〔2019〕11号),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继续开展在园儿童视力健康档案建档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要求, 2019年,我省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幼儿园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的通知》,并为全省130余万名幼儿园儿童建立了视力健康电子档案。今年,各地要按照《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要求,继续做好幼儿园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档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支出,争取覆盖全体在园儿童。通过将眼部健康数据(包括屈光度、眼轴长度、屈光介质参数等)录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为儿童建立连续完整的视力健康档案,了解在园儿童眼健康状况,掌握儿童近视发展进程,做好全省幼儿园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率等的报告和统计分析,有效扼制近视上升势头,控制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为迎接国家考核筑牢基础。

二、提高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覆盖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要求,在基本公共卫生儿童健康服务中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确保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地在开展工作时,要充分遵循0-6岁儿童视觉发育的特点,注重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0-3岁儿童主要是检查眼外观是否异常,对于4-6岁在园儿童要开展视力筛查、建立眼健康电子档案。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监督,依托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及时完成数据录入并按时报送,做好数据审核,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健康服务能力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涉及儿童眼结构及视觉发育特点、视力检查方法,儿童弱视、近视、斜视等常见儿童眼病诊治等内容,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各地要适时开展培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有1名儿童保健人员参加过培训,能够高质量完成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眼睛或视力异常儿童,更新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信息,转诊并追踪随访结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承担起辖区管理的职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儿童眼保健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视力筛查、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眼科要加强视光师培养,提高眼视光专业服务能力,为儿童近视提供个性化、针对性强的防控干预措施。各地要完善筛查、转介、诊断通道,科学推进儿童近视防控工作。

四、加大眼健康科普宣传力度

宣传教育是预防儿童近视发生的首要环节,各地在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同时,要做好儿童眼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以现场宣教、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等传统和新媒体为主要手段,以增加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控制电子产品使用时间为主要目的,向儿童家庭传播儿童眼健康知识,指导儿童家庭切实落实近视防控措施,加入到保护视力的健康行动行列中来。此外,各地要切实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幼儿园师生正确掌握爱眼、护眼知识,指导幼儿园合理安排一日生活,促进儿童平衡膳食和适量运动,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

五、高度重视儿童眼健康工作

0-6岁是儿童视觉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筛查儿童眼病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儿童视力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工作要求,抓好职责任务落实,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考核指导,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筛查结果真实、准确,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打下良好的基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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