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各省属省管医院:
根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和《江苏省整体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行动计划》(苏卫医政〔2019〕34号),为推进省级医疗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域优质医疗资源配置,缩小区域间医疗技术水平差距,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我委参照相应类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组织制定了创伤、精神、心血管病3类省级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处联系。
附件:1. 江苏省创伤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2. 江苏省精神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3. 江苏省心血管病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