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0-00014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0-03-06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苏卫行复第2号)
发布日期:2020-03-06 09:22:58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苏卫行复第2号

申请人:张XX,男,余略。

被申请人: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方XX,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XX,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20年1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未按规定将患者丁XX的影像检查诊断报告诊断结果‘两肺感染’相关病情填入病程记录的行为”,并依此作出行政警告加罚款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成立。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病程记录包括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而不是所有的辅助检查结果。3月7日胸片报告在病程记录中的缺失,不影响治疗组3月8日对患者手术的决策及开展,也未影响患者整体诊疗方案的制定,与患者的预后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缺失的胸片报告不是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未将3月8日凌晨出具的影像检查诊断报告填入病程记录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的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未将该项报告结果体现在3月8日病程记录中的行为,是否真正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缺乏第三方权威部门鉴定和定责的前提下,尚不能认定申请人在病程记录中存在违规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申请人作为尚处于规范化培训阶段的住院医师,在该患者的诊疗中,尽职尽责,所有诊疗行为均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完成,并已按照规范记录相关重要病程,并不存在失职行为。因此,在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的处分与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患者于2019年3月7日拍摄“胸部正位片(床边DR)”,诊断报告于2019年3月8日凌晨1点37分出具,诊断结果为“两肺感染,请治疗后复查”,但其后24小时内病程记录中未查见该项检查结果。经查明,是申请人未及时于病程记录中记录患者“两肺感染”检查结果。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未按规定在3月8日的病程记录中填写胸部正位片的诊断结果“两肺感染”,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一是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出示了执法证件,制作了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履行了调查职责,作出处罚前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了合议。二是行政处罚适用合法。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请求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包含用于证明事实的证据和用于证明程序的证据。其中,用于证明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2.《卫生监督意见书》;3.《询问笔录》11份;4.XX医院出具《情况说明》;5.病历资料;6.患者家属投诉资料复印件。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用于证明程序的证据有: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2份;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6.《重大行政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记录》。以上证据1-5为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

患者丁XX因病于2019年3月7日入住XX医院神经外科,医师戴X于2019年3月8日下午为患者在全麻下施行脑室腹腔分流术。2019年3月7日至9日期间,申请人担任患者的管床医师,患者病程记录由申请人撰写。术前,患者于2019年3月7日拍摄胸部正位片(床边DR),诊断报告于2019年3月8日凌晨1点37分出具,诊断结果为“两肺感染,请治疗后复查”,但患者24小时内病程记录未见该项检查结果。后患者于2019年4月2日在医院死亡,死亡记录中死亡诊断为“1.重症肺炎……”。

被申请人收到相关举报后,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7月24日、9月6日和9月23日对XX医院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立案后,被申请人询问了申请人等涉事相关医师,制作了询问笔录;调阅了患者的住院病历。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未按规定将患者丁XX的影像检查诊断报告(检查日期为2019年3月7日,报告时间为2019年3月8日01时37分,诊断结果为“两肺感染,请治疗后复查”)相关病情填入病程记录。经集体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给予申请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委认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二款规定:“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本案中,患者于术前的2019年3月7日拍摄胸部正位片(床边DR),诊断报告于2019年3月8日凌晨1点37分出具,诊断结果为“两肺感染,请治疗后复查”;患者于2019年4月2日在医院死亡,死亡记录中死亡诊断为“1.重症肺炎……”,结合为患者在全麻状态下所施行的手术,患者2019年3月7日拍摄胸部正位片(床边DR)的诊断报告应当认定为“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申请人应当将其规范记录到病程记录中,但申请人未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患者24小时内病程记录未见该项检查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卫生监督员在询问相关医师以及调阅了患者的住院病历之后,认定“申请人未按规定将患者丁XX的影像检查诊断报告(检查日期为2019年3月7日,报告时间为2019年3月8日01时37分,诊断结果为‘两肺感染,请治疗后复查’)相关病情填入病程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被申请人依据该规定,给予申请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经过了询问相关医师、调查患者病历、集体合议、事先告知等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委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27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