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0 14:51:09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诊断和救治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11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应按《江苏省医疗机构新冠肺炎X射线影像诊断感染防控指南(试行)》(见附件)要求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感染防控工作,同时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感控管理,在个人剂量计的佩戴、回收、监测等过程中注意剂量计的清洁和消毒。

二、医疗机构由于应急工作需要新增的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健康权益以及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前提下,医疗机构可免予办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三、医疗机构应将疫情防控工作期间新增的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清单向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报备。

四、各级疾控中心要做好新冠肺炎筛查和治疗医院X射线影像诊断感染防控、新增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的放射卫生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指导。

以上措施疫情结束自行解除。

附件1:江苏省医疗机构新冠肺炎X射线影像诊断感染防控指南(试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

附件下载:江苏省医疗机构新冠肺炎X射线影像诊断感染防控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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