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妇幼〔2020〕24号)
发布日期:2020-12-28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精神,我委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江苏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改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健康江苏”建设要求,促进全省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功能定位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增进妇女儿童健康福祉。

二、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全省所有妇幼保健机构统一进行绩效考核。

(二)考核对象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均应当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

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辖区管理、服务提供、运行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5个方面56项指标构成,具体参考《江苏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件),我委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补充部分绩效考核指标。

(一)辖区管理。辖区妇幼卫生管理是妇幼保健机构的核心职责。通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落实辖区管理职责的健康产出。通过辖区指导、辖区培训、健康教育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落实辖区管理职责的具体措施。通过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辖区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辖区产前筛查率、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率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落实辖区管理职责的工作成效。

(二)服务提供。提供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是妇幼保健机构的核心任务。通过机构活产数辖区占比、紧急剖宫产时间、出院患者微创手术占比、医院感染发生率、门诊中医药诊疗人次占比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通过“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业务部门整合、医疗保健服务融合、多学科协作诊疗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优化服务模式情况。通过门诊服务对象预约诊疗率、产科复诊预约诊疗率、预约住院分娩率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效果。

(三)运行效率。运行效率体现妇幼保健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是实现妇幼保健机构科学管理的关键。通过人力资源配比和人员负荷指标考核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经济管理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经济运行管理情况。通过收支结构指标反映妇幼保健机构收入结构合理性,推动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效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目标。通过考核次均费用、次均药品费用变化,引导妇幼保健机构合理控制费用。

(四)持续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与教学科研能力体现妇幼保健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是反映妇幼保健机构创新发展和持续健康运行的重要指标。通过人才结构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稳定性和成长性,通过教学科研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对教学科研的重视程度。

(五)满意度评价。妇幼保健机构满意度由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两部分组成。服务对象满意度是妇幼保健机构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提高医务人员满意度是妇幼保健机构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保障。通过门诊服务对象、住院服务对象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评价,衡量服务对象获得感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重点任务

(一)推进“互联网+考核”。依托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新建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功能模块(通过数据交换形式与国家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系统对接)。自2021年开始,可通过绩效考核系统获取的数据均由系统直接采集,逐步建立数据信息考核为主,必要现场复核为辅的考核模式,推进以“互联网+考核”的方式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二)  提高病案首页质量。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及时、规范、完整的原则,规范填写病案首页,提高绩效考核数据的标准化、同质化。各地要加强病案首页质量控制和上传数据的质量管理,加强临床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质控工作,提高基于电子病历的病案首页填写质量,确保考核数据的客观真实。

(三)建立动态绩效考核指标权重体系。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按照“三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及县(市、设农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城区妇幼保健机构”三档确定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赋值。为督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面落实功能任务,暂未开展临床业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未开展业务的相应指标不得分,与妇幼保健院接受统一考核、执行统一标准、得分统一比较、结果统一通报。后期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机构考核反馈情况适时调整指标评分权重,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

五、考核程序

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实施,考核数据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机构自查自评,次年1月底前完成。各妇幼保健机构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成对上一年度机构绩效情况的分析评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须将上一年度各项指标(如病案首页信息、年度财务报表等)所需数据等上传至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机构绩效考核模块。

(二)数据抽样核查,次年2月中旬完成。以抽样核查方式对考核范围内的部分妇幼保健机构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线上核查和实地抽查,一经发现数据存疑,及时通知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修正。

(三)考核分析公布,次年2月底前完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对各妇幼保健机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客观评价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将考核结果反馈妇幼保健机构,函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和举办妇幼保健机构的地方政府,并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三级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委将从202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妇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经试行后于2022年起正式开展。各地要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所辖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有关工作,把绩效考核作为深化医改和健康江苏建设的重要抓手。要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确保绩效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绩效考核各项相关工作的督促与落实。省病案质量管理质控中心、省临检中心和省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等分别具体负责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室间质量评价、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三)强化结果运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等部门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绩效考核信息共享和结果运用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科学使用绩效考核结果,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整体提升。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妇幼保健机构人事任免、财政投入、发展规划、项目立项、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政策调整等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以及评优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核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各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方案,实现外部绩效考核引导内部绩效考核,推进机构科学管理。

附件:江苏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下载:(附件)江苏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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