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1-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精神,推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2号)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尚未由省相关部门列入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临床试用、专家论证,能够提高诊断治疗水平且诊疗效果明显,可在省内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

    (二)现行项目新增除外内容所涉及的特殊医用材料;

    (三)完善现行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应经过临床试用、院内论证等程序,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签章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各一份,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的材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代为接收。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专家评审会前一个月的中下旬。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请逐项完整填报《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附件1);新增除外内容请逐项完整填报《江苏省新增除外内容申报表》(附件2);完善项目(不含新增除外内容)请逐项完整填报《江苏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附件3);

(二)涉及医用仪器设备、特殊医用耗材、试剂等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列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需同时提供配置许可批准文件;

(三)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论证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会议纪要;

(四)其他资料。如:外省市相关医疗服务新项目的立项文件,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其他能够证明该项目临床疗效的文献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在以上申报材料上逐页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医保部门应当汇总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填报《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附件4),并在每个项目申报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审核人员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接收,有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的,审查不予通过:1、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2、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或申请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情形;3、申请材料不齐全;4、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5、超出受理部门管理权限。

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新增和完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申报;新增和完善中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申报;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申报,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新增和完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正式行文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和完善中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正式行文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

三、专家评审

(一)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按照项目类别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织,每年5月和11月定期召开评审会,省医疗保障局派员参会。

(二)每次评审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项目分类、评审流程、评审专家、职责分工等。

(三)建立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每个类别评审专家应不少于3名,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体现医疗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参与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五)评审环节包括:确定专家组长、发放评审材料、专家研读评审材料、专家组长陈述评审意见、专家合议形成评审结论、填写专家评审表。

四、结果公布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确认的新增和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函告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文公布。

五、相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规定,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经过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和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应当注重申报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质量,严格进行把关。

本指南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2、江苏省新增除外内容申报表

           3、江苏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4、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附件下载:1、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2、江苏省新增除外内容申报表、3、江苏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4、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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