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0-00561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0-10-22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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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苏卫行复第13号)
发布日期:2020-10-22 10:24:52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苏卫行复第13号

申请人:陶某,余略。

被申请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卫依复〔2020〕第2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2020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和鉴定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安排下属事业单位南通市卫生监督所调查事实。南通市卫生监督所获取到案件事实的录像文件和药物清单。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8月10日,被申请人答复载明,被申请人不掌握南通市卫生监督所从南通市××医院获取的2020年4月27日监控录像电子视频文件和购药退药清单表格文件,建议申请人向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咨询了解,并提供了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2020年8月17日,申请人拨打被申请人提供的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的电话,沟通后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告知已写过报告给被申请人,获取的录像视频和药物清单文件不可以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欺骗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律和程序的信息公开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答复书》复印件;2.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和鉴定履职申请书打印件;3.信息公开申请书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清楚,形式合法。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南通市卫生监督所从南通市××医院获取的2020年4月27日监控录像电子视频文件和购药退药清单表格文件。经查询,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上述信息。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43号)第四项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属于本机关下级(下属)单位的,可同时从便民角度将相关申请进行转办,由接转单位与申请人确认受理时间和申请内容,申请之日为双方确认之日,一般应在申请法定答复期限内转交,并告知申请人。鉴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2份信息均为南通市卫生监督所获取,被申请人从便民角度将相关申请转交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也提供了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书》内容清楚,形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答复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2.部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43号)文件;3. 《答复书》及邮寄凭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南通市卫生监督所从南通市××医院获取的2020年4月27日的监控录像电子视频文件;2.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从南通市××医院获取的2020年4月27日购药退药清单表格文件。公开形式:提供上述信息视频文件的光盘或申请人自带U盘复制、纸质文件并盖公章。”2020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这两条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咨询了解。从便民角度,本机关已将您的申请转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办理您可以自行联系确认。”同时告知了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的地址和电话。2020年8月11日申请人签收《答复书》。

本委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与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在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中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开展受托事务,行为后果等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单位依法履行相应受托事务时,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亦属于委托人所有。因此,本案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因委托事项产生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系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告知信息不掌握,请申请人直接联系受委托单位了解相应信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卫依复〔2020〕第2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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