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0-00560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0-10-22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苏卫行复不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20-10-22 10:23:52 浏览次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苏卫行复不字第2号

申请人:赵某,余略。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迎曙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关于赵某信访件的回复》(连卫信[2020]094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委于2020年9月28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江苏阳光信访—连云港平台反映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两名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要求调查并免去其相应职务。该信件从连云港市信访局流转至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回复,向申请人解释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认定医务人员违法的程序等,并告知了被申请人开展医疗机构监管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系要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规定,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本案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均不涉及申请人自身权利保护,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所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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