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0-00559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0-10-22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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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苏卫行复第11号)
发布日期:2020-10-22 10:22:39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苏卫行复第11号

申请人:胡某,余略。

被申请人: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D座。

法定代表人:方中友,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卫依复〔2020〕第1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挂号信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后依法予以补正。本委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6月7日,其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南京市××医院医生于某的具体执业范围,即中医专业执业范围中的二级学科。2020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书》,在其答复中称于某的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被申请人“答非所问”,违反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认为:医师执业注册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及医师执业证书均要求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填写二级科目。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信息公开申请书》打印件;2.《补充说明》打印件;3.《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0年6月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17日作出《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根据申请公开事项,检索“南京市××医院妇科医生于某的医师执业范围”,并告知申请人南京市××医院有且仅有一名姓名为于某的医师,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已明确依法提供有关政府信息,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符合相关规定。三、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一条医师执业范围第四项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并没有要求对接到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根据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登记的法定内容只有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没有二级诊疗科目或二级学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的中医科才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产科等二级诊疗科目。

2020年6月28日、7月9日,被申请人又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南京市××医院妇科医生于某的医师执业申请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填写的二级科目。因申请人反复申请,被申请人经医师联网注册系统查询,以及向南京市××医院调查核实,于某医师的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分别于2020年7月7日、7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卫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卫依复〔2020〕第17号),告知了申请人该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委提交了: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答复书》;3.快递单及截图、4.于某医师联网注册系统查询的截图;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卫依复〔2020〕第16号)、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卫依复〔2020〕第17号)证据。以上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的申请公开事项为“南京市××医院妇科医生于某的医师执业范围登记许可情况”,信息获取方式为“以书面形式邮寄送达本人”,落款为“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经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南京市××医院有且仅有一名姓名为于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签收。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对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对信息本身进行分析、加工等。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医师执业范围登记许可情况”,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被申请人在作出的答复书中,告知了执业地点在南京市××医院的案涉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并告知了执业证书编号,信息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且经查,告知的案涉医师执业注册内容与“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系统显示的相一致,内容真实。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申请人认为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规定,医师具体执业范围,应当为中医专业执业范围中的二级学科。经查,《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施行时已废止,且暂行办法及管理办法中均未作出“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规定。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对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因此案涉医师执业范围登记为中医专业,符合规定,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缺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7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0年6月22日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答复期限、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规定,本委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6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卫依复〔2020〕第1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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