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19-00264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19-12-06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组配分类: 重点工作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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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苏卫行复第2号)
发布日期:2019-08-01 16:59:18 浏览次数: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苏卫行复第2号

申请人:沈X,男,余略。

被申请人: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谢X,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19年4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重新依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9年 3月24日,申请人根据1月日举报事项,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你委在依法对我提出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 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将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6)苏206刑初514号)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X公物鉴(法检)字[2016]3035号)作为答复内容向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违法。

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被申请人2019年4月2日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正确。申请人于2019年3月24日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投诉事项(2019年1月4日)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给予书面答复并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材料(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事实清楚、正确。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2019年1月4日举报投诉事项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了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这些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举报反映的关于邓X于2016年2月4日的就诊病历和CT图像是经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后依法认定的证据材料,邓X于2016年2月4日去XX康复医院就诊等事实也经法庭证实。上述证据材料充分说明申请人所举报的XX康复医院伪造邓X病历并无事实依据。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制作了对举报信的书面回复并邮寄给了申请人。除上述三份材料外,被申请人在举报投诉调查过程中未再制作或获取其他信息材料。鉴于举报信的书面回复已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将除举报信书面回复以外的另两份材料依申请公开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答复》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沈X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XX市卫生健康委作出的《答复》、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沈X举报信(2019.1.4)及信封、XX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沈X举报信(2019.1.4)的回复及EMS快递单、XX市卫生健康委收到沈X信息公开申请人及举报信(2019.1.4)的OA记录单截屏打印件、邮寄《答复》的EMS面单及电脑查询单。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投诉事项(2019.1.4)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该申请,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答复》并同时将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2016)苏206刑初514号]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X公物鉴(法检)字〔2016〕3035号)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4月6日签收。

另查明,本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所涉举报投诉系对之前举报投诉后结果质疑就同一事项再一次的投诉举报,申请人通过多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了被申请人就之前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

本委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在依法对申请人2019年1月4日提出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将处理申请人2019年1月4日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获取的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6)苏206刑初514号)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X公物鉴(法检)字[2016]3035号)提供给申请人。鉴于申请人本次信息公开所涉举报投诉事项非第一次提起,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之前同样的投诉举报已有调查处理,本次投诉举报后在调取其他部门有关的文书,未能发现投诉举报所称事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此次所涉举报投诉事项处理中没有制作、保存投诉举报事项处理通常会有的信息,仅有调取的其他部门的生效文书,我委予以认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并于4月2日作出《答复》并于当日通过EMS寄送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规定,本委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X卫信息公开﹝2019﹞3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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