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审改办〔2019〕1号),对卫生健康权力事项作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新增权力事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权力名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行使层级:省
(二)行政其他(4项)
1.权力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行使层级:县
2.权力名称: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多机构备案
行使层级:省、市、县
3.权力名称:医师离岗(取消)备案
行使层级:省、市、县
4.权力名称:医师注销注册
行使层级:省、市、县
二、取消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3项)
1、权力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基本编码:0100293002
2、权力名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许可
基本编码:0100293001
3、权力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基本编码:0100295000
三、权力名称和设定依据调整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1项)
调整前名称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调整后名称为“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调整后依据新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2日
分送: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