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03-01 16:23:26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 昆山市、 泰兴市、 沭阳县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14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消毒产品行业自律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的宣传贯彻, 强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 提高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增强企业在执业过程中的自 律性, 引导企业规范生产, 确保产品安全有效。  

二、强化消毒产品审批监管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设区市承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监督〔2017〕1 号)的规定,切实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等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不得随意下放消毒产品许可行政审批职责。

三、加大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针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夸大虚假宣传、假冒药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问题, 各地要加大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148 号)

 

2019 年 2 月 28 日

附件下载: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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