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31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17:16:15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工作

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站在贯彻中央深改组要求、落实重大改革举措的高度,高度重视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加强指导和调度,稳妥推进中选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配备并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提高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二、加强指导,确保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三、规范管理,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组织开展医师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意义,掌握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提高合理使用水平。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多措并举,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我委已将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上述内容纳入对所属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要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和监管平台、官方网站等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予以表扬;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采购和配备,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并在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 

五、狠抓落实,做好中选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督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中选药品采购配备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掌握工作进展。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地区和医疗机构提前预警,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和约谈。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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