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19-00255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19-12-06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组配分类: 重点工作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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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苏卫行复第6号)
发布日期:2019-10-10 15:36:36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苏卫行复第6号

申请人:周X,女,余略。

被申请人: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吴X,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6月3日作出的《卫生行政投诉举报反馈函》(以下简称《反馈函》),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签署的《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患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的诊疗活动知情同意书》,XX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医生刘X不让申请人看。刘X先让申请人父亲把“甲磺酸阿帕替尼”当消炎片吃下去,才让申请人到护士台签的协议,签完立刻拿走,申请人多次索要,不让申请人看,不合法,并附《江苏省XX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医生刘X逼迫病人买自费药品,从中谋取巨大利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刘X强行推销自费药品和谋杀的事实;并向申请人公开其签的《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患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的诊疗活动知情同意书》。

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江苏省XX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医生刘太峰逼迫病人买自费药品,从中谋取巨大利益》(申请人制作,自称于2018年3月转给XX市纪委)、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卫生行政投诉举报反馈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4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XX周X(高检院转)其刘X一案的转办通知书》后,依法当即予以受理,之后组成调查组,于4月17日到被举报人刘X所在单位XX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调查核实。后电话联系申请人,询问有关案情,并告知其如有证据材料,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承办人员提交(但是申请人表示没有证据)。另调查组走访了XX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纪检监察组,复制了该纪检监察组之前对周X一案的调查处理卷宗中的部分案卷资料。

经调查核实,2016年6月10日,申请人父亲周XX因原发性肝癌入住XX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治疗。经询问被投诉人称,在周XX住院期间,申请人常常询问被投诉人有什么办法救救其父亲。被投诉人称没有更好的办法,根据患者肝癌晚期病情和检查结果,在病人失去手术和放化疗机会的情况下,确实向申请人介绍过靶向药物治疗方案,但没有强制推销自费药品;病人亲属20多天后,决定尝试靶向药物,说明患者及其亲属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申请人本人作为代理人签署了《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的诊疗活动知情同意书》,不存在强制向患者及其亲属推销药品。患者本人是XX市中心医院医生,患者儿子是南京一家医院的医生,患者本人及其亲属对患者病情及其发展规律和靶向药物治疗方案及后果等认识是清晰的。

另经调查申请人所称医院外门口的私人药店实则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便民药房,该药房位于医院内,但门口紧贴XX路西侧。根据《病人费用明细表》,2016年7月6日,患者周XX在该院购买了一盒“甲磺酸阿帕替尼”,费用4545元。

关于申请人称被投诉人每卖出一份药品,就用手机拍下药品和发票发给厂家,然后拿取药品回扣。经询问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称该自费药品是厂家与一个慈善组织合作项目,病人购买三个月的量会赠送三个月量的药品,再买三个月再送三个月,如此反复。被投诉人拍照是为了给申请人一方办理赠药手续,因为厂家赠药需经主治医生评估,要经主治医生通过网络填写表格、上传包括发票等相关资料。拍摄药品和发票是为了给患者办理赠药手续,不是拿取药品回扣。因自费药品阿帕替尼已进入医保名单,原有申请网页已不可见。因患者只买了一盒阿帕替尼未服用完就去世,没有申请赠药的必要,被投诉人早就从手机中删除了当时拍摄的药品及发票图片,也没有发给任何人。

关于申请人称被投诉人对病人进行谋杀治疗。经召集该院医政、行风、药房和病房现场调查,以及查阅有关病历、证据资料等,没有发现被投诉人有谋杀治疗患者的迹象。

2019年6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反馈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没有可撤销的内容。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关于XX周X(高检院转)其刘X一案的转办通知书》、案件受理记录文书、立案报告、调查笔录、周X签署的《XX市第一人民医院患者住院诊疗授权委托书》《XX市第一人民医院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XX市第一人民医院患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的诊疗活动知情同意书》、XX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费用明细表》《关于对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肿瘤内科刘X医生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报告》、XX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纪检监察组制作的《关于反映XX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医生刘X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反映XX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医生刘X有关问题的结案报告》《署实名举报反馈单》、《市一院综合目标管理月考核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反馈函》、接纳报告。

我委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申请人父亲周XX因原发性肝癌入住XX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治疗,该院刘X医生向申请人介绍了靶向药物治疗方案,申请人作为患者代理人签署了《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的诊疗活动知情同意书》。2016年7月6日,患者周XX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便民药房自费购买了一盒“甲磺酸阿帕替尼”,费用4545元。患者于2016年7月7日去世。

2019年4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XX周X(高检院转)其刘X一案的转办通知书》,主要反映情况为:刘X强行向病人推销医院药房没有、而在医院门口的私人药店销售的自费肿瘤药品,谋取巨额回扣。如不买推销的药品,刘X便谋杀治疗,对病人进行秘密杀害。同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4月8日决定立案,5月31日做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为:根据调查,案涉医生推销自费肿瘤药品谋取药品回扣以及谋杀治疗等事实不能成立,案涉医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不能予以行政处罚等。6月3日,被申请人向XX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略);向XX市人民检察院发《关于周X投诉举报刘X案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函》;向被申请人发《卫生行政举报反馈函》载明调查过程,经调查核实查明的事实,调查结论包括投诉举报医生推销自费肿瘤药品、谋取药品回扣、谋杀治疗等事实不成立,责令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加强医患沟通和医德建设工作,将调查结果情况函复XX市人民检察院等,并交代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6月20日,被申请人做出结案报告,予以结案处理。

本委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履行职权。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收到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XX周X(高检院转)其刘X一案的转办通知书》,依法予以受理、立案、调查,经调查未能查证案涉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刘X存在申请人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原卫生部令第53号)等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针对医院管理工作特别是医患沟通工作存在的不足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被申请人对案件调查处理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6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的《反馈函》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已依法正确履职。

申请人要求公开其签的《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患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的诊疗活动知情同意书》,依法应当向相关医疗机构提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本委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委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6月3日作出的《卫生行政投诉举报反馈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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