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审改办〔2017〕46号),对我委权力事项作出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行使层级内容调整。
将“医疗机构准入管理。1.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行使层级内容调整为:省:三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有关设置审批事项。市:除三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设置审批的事项外,其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县(市)内不包含县(市)审批范围,市辖区内的审批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法律依据调整。
将“医疗机构准入管理。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法律依据增加《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等。
三、合并的权力事项及行使部门调整
将我委原行使的“对骗取新农合补偿费用、基金费用的处罚”和人社厅行使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合并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将“对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投资的处罚”调整为人社厅行使。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