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18-00053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18-01-26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关于调整我委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3-15 16:47:18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审改办〔2017〕46号),对我委权力事项作出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行使层级内容调整。

将“医疗机构准入管理。1.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行使层级内容调整为:省:三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有关设置审批事项。市:除三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设置审批的事项外,其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县(市)内不包含县(市)审批范围,市辖区内的审批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法律依据调整。

将“医疗机构准入管理。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法律依据增加《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等。

三、合并的权力事项及行使部门调整

将我委原行使的“对骗取新农合补偿费用、基金费用的处罚”和人社厅行使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合并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将“对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投资的处罚”调整为人社厅行使。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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