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病历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2-13 15: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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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档案局,省管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促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齐全完整、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出生人合法权益,服务于社会有序治理,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档案局计划于今年启动全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集中管理工作。孕产妇住院分娩病历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基础性材料,为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连续性,现要求各地各相关医疗机构将1996年以前孕产妇住院病历、分娩登记本等相关档案调整为永久保管,不得销毁,请各地严格执行。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
江苏省档案局
2018年2月11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