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属省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同时应当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具体服务项目,厘清双方义务、权利和责任。负责医疗机构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合并简称“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在诊疗科目后加注“协议”,并在备注栏注明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对委托协议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医疗集团、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诊疗科目设置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应当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二、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既要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的规定,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各级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三、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年度编制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见附件1),明确各类办医主体可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已建成并完成执业登记的,要及时公开信息,鼓励各地采取信息化手段动态公布医疗机构规划数使用情况,做好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审批权限内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提供查询渠道,便于医疗机构举办人把握标准。各地可探索制定医疗机构选址“负面清单”,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作出风险提示,便于医疗机构举办人掌握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及诊所、门诊部,不受机构数量和规划布局限制。
举办人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性深入研究,以及对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向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准入政策咨询服务,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址、设计规模、设定诊疗科目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可应举办人申请,对拟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举办人可同步在拟设置医疗机构现场进行公示,共同避免办医风险。
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清单。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官方网站和现场同步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2),同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各级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其主执业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审批主管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抓好普查、清理,加快推进注册工作,年底前全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全部纳入电子化注册管理,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落实。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流程和材料清单,并在政府政务服务网站进行公示,推广网上办理,落实“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民政、国土、环保、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医疗机构、医师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制定跨部门审批流程,着力解决审批内容互为前置等问题,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要主动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努力降低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
(三)加强综合监管。建立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将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医疗质量监管、药械不良反应监测预警范围,接入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实时预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建立医疗机构信用体系,通过“信用江苏”等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受理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仍按原规定开展设置审批。各地在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及时与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管士弟,联系电话:025-83620607
中医医政处倪杰,联系电话:025-83620520
附件:1.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样表)
2.拟批准登记医疗机构公示书(模板)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2月7日
附件下载: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