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指南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妇幼〔2018〕2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关于加强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意见》(苏卫妇幼〔2016〕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妇幼〔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规划辖区内各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数量、布局,优化救治资源配置,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加快推进救治中心建设,不断满足本地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需求。2018年,省、市、县三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实现全覆盖。
二、各级救治中心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江苏省省/市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试行)》(见苏卫妇幼〔2016〕4号文附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
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意见》(苏卫妇幼〔2017〕2号),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规范救治中心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救治服务及时、安全、有效。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标,指导各级救治中心通过联合体、专科联盟、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下级救治中心,加快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筛查、转会诊、急救、培训进修和技术指导网络,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反应快速,调度有序,处理规范,救治有效。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考评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救治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优秀的机构应当予以鼓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2018年,我委将依据上述标准对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